各設區市建設局(建委),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
為保障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和安全,提升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水平,現將安全文明施工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安全文明施工費應當在施工合同(或工程總承包合同)中予以單列。安全文明施工費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減該部分費用。
二、對在簽訂施工合同時無法確定安全文明施工費具體金額或未采用我省計價依據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費計取基數統一按照簽約合同價的80%計算,費率和最低金額標準按照我省規定執行。
三、對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發包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費計取基數按照經批準投資估算或設計概算中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用的80%計算,費率和最低金額標準按照我省規定執行。
四、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開工后28天內向承包人預付安全文明施工費總額(具體金額以合同中單列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為準)的50%,其余部分與進度款同期支付。
五、安全文明施工費實行專款專用。承包人應在財務賬目中單獨列項備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則發包人有權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可以責令其暫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本通知于2017年3月1日起實施。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合同履約情況的檢查,發現2017年3月1日后簽訂的合同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未按照本通知規定進行約定的,要依照有關規定予以信用扣分。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7年2月10日
(來源:福建省閩建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